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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发明电〔2006〕1196号
2006-04-27
  • 主题分类: 政府公文
  • 体裁分类:
  • 办文单位: 发展计划司
  • 发文日期: 2006-04-27
  • 成文日期:
  • 名称:
  • 关于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号: 总局发明电[2006]1196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目前民航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管理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民航电子客票试行使用《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试行期二年,《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行程单》按照规定式样集中印制,开票使用统一的管理系统;《行程单》领购、发放的具体办法由民航总局制定。

二、关于《行程单》的印制

根据《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及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等用票单位于每年4月、ll月底,向民航总局上报半年《行程单》印制计划,民航总局将各用票单位印制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下达印制厂家印制。鉴于第一批《行程单》将于6月1日开始使用,各用票单位请于4月30目前将下半年印制计划上报总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税务总局和我局暂指定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作为《行程单》印制单位。各用票单位在向总局上报印制计划的同时,应与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事先联系,作好准备工作,具体票证印制仍按原票证印制方式处理,印制单位要全力配合,按照用票单位的时间要求印制好《行程单》。

三、关于《行程单》的运输、发放

为确保《行程单》按计划投入使用,保证电子客票业务的顺利开展,《行程单》的运输和发放暂由航空公司和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按照原票证的运输、发放流程处理。

四、关于《行程单》相关规则的制订

领用《行程单》的航空公司及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应立即研究制订《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填开、退票、作废、回收等相关规则,向民航机票销售单位公布,防止混乱,并报民航总局备案。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利用开发的《行程单》票证管理系统予以支持,对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关于《行程单》的费用

为作好《行程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本着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合理定价的原则,参照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成本,现确定《行程单》费为o.17元/张,包括印制、票证管理系统研发、备份票证印制、系统使用、数据存储、网站验真、缴销等成本支出;

考虑南方航空公司、春秋航空公司使用自己的票证管理系统,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行程单》费为0.15元/张;《行程单》费暂由领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印制单位,由印制单位统一开具发票给各用票单位。

航空公司运输《行程单》的费用自行支付,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发放给民航销售代理人的《行程单》费和运输费,参照BSP票证清算办法,由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向航空公司开账结算。

六、鉴于《:行程单》推进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印制单位、用票单位、系统开发单位都要精心准备,制定好相关管理流程,尤其是《行程单》的印制、领购、运输、发放环节要注意配合,防止差错,确保旅客运输的正常进行。总局将参照发票管理办法确定票据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

以上,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汇报。

民航总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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